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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深圳市公共就業(yè)服務中心發(fā)布時間:2021-08-10
答:發(fā)生勞動爭議,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,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,達成和解協議。當事人不愿協商、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 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;不愿調解、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;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除 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另有規(guī)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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